根据《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减负办发〔20xx〕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市减负办制发了《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办发[20xx]2号),组织各相关单位按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能,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
我市减负办制定了《鞍山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鞍山市落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办发〔2014〕3号),《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发﹝2016﹞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6﹞43号)等一系列文件;市减负办及各相关部门都多次召开减轻企业负担专题会议;各单位均能按要求开展自查,以认真落实国、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按照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企业活力。
二、开展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情况及成效
根据工作职能和分工,“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情况”共包括4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降低税负情况
降低税负工作主要由市地税局和国税局负责,根据自查情况,市地税局和国税局全面落实3项重点降低税负政策,共计为企业减轻负担近5亿元,如通过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一政策,全市有16758家企业受惠,预计减轻企业负担1.3亿元;通过落实“对月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政策,预计全市13万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可减轻负担近3亿元。
2、减免收费
减免收费各项政策主要由财政局负责,除“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与我市无关外,其余政策都得到了落实。其中停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政策涉及企业近2万家,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4500万元。
3、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各项政策主要由市人社局负责,经自查,6项主要措施都得到了落实。
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主要措施为组织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目前在经信委的积极组织协调下,我市共有23家企业成功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预计减轻企业负担4000万元以上。
此外,我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1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企收费4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全面为企业减负。
三、实施清单制度情况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涵盖本地区所有收费项目的涉企业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检查清单,并在政府和各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如发改委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最新收费文件精神,对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重新修订并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x版)》,国家、省、市三级现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4项,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以下管理3项。严格做到定价目录之外无经营服务收费定价,明确了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公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收费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及清单制定情况
各有关部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于9月6日发布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1x)43号),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企收费2项,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公共环境维护资金,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4亿元。
五、整治乱收费、乱摊派情况
市减负办和各相关部门都建立了企业举报、查处、督办机制,保证渠道畅通。目前尚没有接到企业涉及乱收费、乱摊派的投诉案件。审计局根据自身职能,依托审计工作做好相关案件的查出和线索提供,目前无相关案件。
六、减轻企业负担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市政府成立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市减负办设在市经信委,有专门处室和人员从事减负相关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减负政策宣传,如在今年减负宣传周活动中各单位都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单位大屏幕,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市减负办依托经信委企业帮扶工作,到企业就减负相关政策进行实地宣传,并就有关问题征询企业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搜集最接地气的第一手资料。
以上就是我市关于20xx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落实的自查情况。减负工作从小方面说涉及一个企业对政府工作是否满意,从大的方面讲涉及国家振兴东北的重大战略决策能否更好落实,可谓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尽管各部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难免存在疏漏,对于好的做法我们会积极宣传推广,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坚决改正,全力将减负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减轻负担,振兴东北战略贡献力量。
根据市局办公室《转发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深化源头防治等方面狠下功夫,较好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创了企业治乱减负的新局面。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一思想认识
做好强企减负,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是充分履行质监职能,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树立质监形象的迫切需要。为此,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力度,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扎实推进我局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把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由主要领导挂帅,明确分管领导,成立了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同时把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涉企收费和治乱减负工作责任。
三、强化监督,确保有力实施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局就做好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监督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检查,重点突出责任的明确、制度的完善、行为的规范等方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落实、长效机制的建立、成效经验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汇总等方面的工作。
四、巩固成果,突出工作重点
我局对照省局检查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公示”、行政审批、涉企检查、协(学)会收费情况等6个方面的内容开展了自查自纠,从自查情况来看,我局不存在无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存在制定服务强制收费、协议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不存在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行为。涉企检查公示制度落实较好。协会收费进行把关严格,对会费的使用做到严格审核。
下一阶段工作,我局将继续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局“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为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我局组织力量对涉企减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治理,规范了涉企收费项目,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实施,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按照雅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xx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自查总结的通知》(雅减负[20xx]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自查,经自查我局民政业务中仅民间组织和社团管理中有涉及企业的内容,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引导将减负工作与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相结合,要求社会组织建立相关章程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突出章程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通过法人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组织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督促、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要求社会组织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为抓手,用制度来约束社会组织的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一是要建立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规范和提高自身的财务制度管理、票据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二是要完善对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的管理,通过内设机构的建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在组织重大活动前须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要求社会组织应规范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各类收费行为,坚持标准合理、公开的原则,如实开具票据。一是严格会费标准的制定。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写入章程,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违反合理性原则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作为收取依据。二是规范其它收费行为。社会组织在收取服务性费用等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费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三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收费所得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成员间分配。四是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五是要规范各类评估达标表彰等活动。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对确需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经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省、民政部制定的相关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进行自查,201x年我县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中未发现乱摊派、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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