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财政局:
根据x群组办[20xx]39号“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单位20xx年3月31日前资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查情况:
1、局机关在行政中心大楼办公,无独立办公房屋资产。
2、下属单位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用房面积222.36平方米(含楼梯间、卫生间),建于1988年,于1996年分配使用,属分配性质,全部用于办公,其中会议室10平方米,无出租和租用情况。
3、下属单位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402.90平方米,建于1988年,属分配性质,除楼梯间有10平方米出租外,其余均用于办公。
二、经营性资产清查情况:
1、局机关无经营性资产。
2、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商品房一套,地址:文化东街44-2号,面积82.13平方米,出租给xxx丽音乐器有限公司,年租金7.2万元,按照市财政相关政策要求将租金全部上缴国库。
3、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管理商品房两套,一套位于胜利北街东胜小区9号楼51号,面积52.54平方米,出租给杜海莲(个人)开理发店,年租金1.80万元,按照市财政相关政策要求将租金全部上缴国库。一套位于鼓楼南街3号楼1-26号,面积69.46平方米,租给张伟(个人),进行服装销售,每年缴纳租金8.10万元,款项按政策上交国库。
三、我单位无闲置资产。
四、我单位无其他国有资产。
五、其他情况说明:
在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过程中,本单位尚有座落于唐槐新村80号楼2套(房改剩余)房屋产权。该楼系原xxx市科委与市城建委共建低耗能住宅项目,科委分有房屋12套,除其中2套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房改,其他房屋已参加xxx市房改。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13.72平方米,分别由俞光华、尉凯翔租住,20xx年房屋租金2729.28元已缴入国库。目前因该楼属xxx市拆迁范围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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