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外旅行的时候,常常闹出这样的“笑话”:在斑马线上穿马路时,看见有拐弯的车辆过来,就习惯性地停下脚步,让车先行,不料,司机偏偏也习惯性地刹了车,要我先走,于是,双方就都停在了那里。但我“积习难改”,又习惯性地做个手势,还是要让车子先行通过,司机见状只好“恭敬不如从命”,不过,每每都是先摇下车窗,点头对我表示感谢。
不用说也知道,我那让车先行的习惯是在国内养成的。因为那些车子总是趾高气扬、神气活现、理所当然地从人身边呼啸而过。事实上,车与行人抢道的时候,有的驾车者在心态上就是傲慢的,轻视人,轻视生命。在这样的心态下,驾车者就会自我放大,连人都不怕,都不放在眼里,怎么会不开起“野蛮车”来?如果每个开车者都有尊重人、让人先行的意识,交通事故会直线下降。
我曾问国外的朋友,为何你们能做到让人先行呢?他们告诉我,那是交通法规规定的,必须是“人优先”。我一下子有点懵,难道我们这里的交通法规搞的竟是“车优先”?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好吧,至少从现在开始,我们无须再卑微地让车先行,而应理直气壮地让车尊重人,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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